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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积金新政:9月1日起江苏公积金可偿还纯商业贷款

发表于2015-08-25
标签:借款人 公积金 公积金新政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好消息好消息!公积金政策又有了新调整,从今年9月1日起,不涉及公积金的纯商业性住房贷款也可支取公积金偿还。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相关人士接受365淘房采访表示,只有公积金贷款、以及公积金商贷组合贷款才能办理公积金支取还贷业务。


    “由于江苏省公积金网站近期可能在维护,从该网站并不能准确查到新出台的《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这个政策。但我们已经通知工作人员挂在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上面,涉及到的人员过一段时间便可以登录查看。”该人士表示。






据悉,可支取省公积金偿还商贷的房屋为:职工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的普通住房。用房、商业性用房、别墅和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产权)以及非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则不适用本办法。申请偿还商贷时,借款人或配偶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汇缴情况正常,还贷信用良好。


据了解,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支取还商贷采取报销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偿还商贷的,须实际还贷满1年(含)以上,以后每次申请须距上次申请满1年(含)以上时间。借款人和配偶申请支取的总额,不超过上次支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实际的还款额。借款人及配偶方均在资金缴存的,按先借款人后配偶方顺序支取公积金(住房补贴)。


此外,对于借款人在资金缴存,配偶方在非资金缴存的,配偶方已办理公积金(住房补贴)逐月偿还商贷的,则应先扣除配偶方公积金(住房补贴),再支取借款人公积金(住房补贴);配偶方未办理公积金(住房补贴)逐月偿还商贷的,则先支取借款人公积金(住房补贴),再支取配偶方公积金(住房补贴)。


借款人或配偶一方未缴存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则必须提供未缴存证明材料,才可支取缴存方公积金(住房补贴)。

发表于2015-08-25

不涉及公积金的纯商业性住房贷款也可支取公积金偿还。有公积金为什么要申请纯商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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