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关注扬州] 公租房连续空置半年将被收回

发表于2012-04-18
 扬州网讯 据报道,为规范城镇保障住房管理,广东将出台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将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保障房。另据《广州日报》报道,住建部正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条例》草案拟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径进行规定。


记者了解到,日前我市出台了“2012年度经适房、廉租房以及公租房三大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除了备受关注的保障范围扩大,对于保障房的退出机制也有新要求。市房管部门透露,年内将有望出台廉租房公租房退出管理办法。

【扬州公租房新规】

公租房连续空置半年将被收回

根据广东将出台的《办法》,租赁保障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将被收回。扬州对此是否有类似的规定?

“扬州新出台的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有所要求。”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处长朱运桃介绍说,根据新出台的《2012年度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六种情形包括: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连续空置半年将被收回,主要是为了杜绝有人申请了公租房却不住,用来转租或者经营等行为。”

“诚信黑榜”的有效期为5年

对于申请租赁保障住房时弄虚作假的,广东的《办法》也提出将设立“诚信黑榜”,授权县级以上ZF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00元罚款,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记者了解到,扬州“诚信黑榜”有效期为5年。

据悉,新出台的《2012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就明确,严格执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三审两公示”的
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对伪造申请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的对象,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而在公租房的实施细则方面,也明确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月租金标准的200%补交以前房租,逾期未退出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记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接受其住房保障申请。”此外,在上文提及的六种将收回公租房情形规定中,也有“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

【今年会有啥动作?】

扬州保障房将实行“年审制”

据悉,住建部正在起草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还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制度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记者了解到,对于公共租赁房的退出管理,一些地方ZF进行了尝试。

朱运桃介绍,扬州对于公共租赁房的退出管理,今年政策明确就是采取“年审制”。根据公租房的保障细则,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承租人,通过年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如何年审?朱运桃表示,“还是对承租人的收入、居住条件等进行监控。扬州由于去年才开始建公租房,一旦交付,年审制度肯定就会实行”。

“年审”不过关,要加收租金

根据不少地方ZF的做法,超出保障覆盖标准时,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扬州的公租房细则也明确,如果通不过年审不退出的,将根据情形的不同加收一定的租金。

加收多少钱?根据公租房的退出管理规定,对退出确有困难的承租人,可书面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原租金标准加收50%房屋租金。对过渡6个月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加收100%房屋租金。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不再符合当年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公租房;如不能退出的,按原租金标准加收100%房屋租金。

此外,记者了解到,除了公租房,我市的廉租房也有类似的年审要求。

【未来趋势】

自由上市将受限,ZF优先回购

尽管我市的保障房政策对退出管理有所要求,但和外地一样,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保障房“进去容易出来难”的问题。而据市房管部门相关人士透露,年内还将有望出台廉租房公租房退出管理办法,我市住房保障的退出机制也将得以完善。

而据报道,对于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住建部正在草拟的《条例》也拟规定必须由所在地ZF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我市业内人士也表示,“经济房未来由ZF优先回购”是大势所趋。朱运桃处长表示,“由ZF回购将让那些收入条件改善的人,退出他们的房源,将这些房源重新纳入保障体系。”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