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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京华的违法违规情况,供大家对比参考下天和的情况

发表于2007-06-04
听一个朋友讲了京华城的一些情况,感觉天和也够的上至少4条了,供大家参考下

京华城中城房屋销售过程中的“七大”违法违规行为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5、《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
6、《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售房者必须备有售房价格说明书并向购房者明示。售房价格说明书内容包括:
(1)、商品房使用面积单价和建筑面积单价;
(2)、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
(3)、座落位置、房型简图、整套建筑面积(含比例分摊公用面积)和使用面积;
7、须留质量保证金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商品房、办公楼等工程建设也要有“保质期”,在建设过程中,工程承包方必须预留约占工程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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